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8: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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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
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
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
联络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
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
作,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
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
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当本单位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相关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重
大变化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联络人发生变
化时,应以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变更后人员名单,并做
好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
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情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
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其他披露文件,指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公司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为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交易(日常经营活动之外)予以
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交易。
  第三十六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所列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就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交易标的计算以及相关审
计或评估工作应当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要求对应当披露的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
变动;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的;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
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
风险。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
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
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具体牵头定期报告
编制工作;
  (三)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如
下:
  (一)信息披露报告人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者其他
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后
披露,临时报告涉及重要事项,呈报董事长签发后披露。
  (四)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指
导下会同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具体开展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
第三节所述重大事件时,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原则上报告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如所涉事项紧急,
报告人可以先以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最快捷方式向公司报告。
  第五十一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向报告人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
况,报告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
  报告人应当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确
保重大信息报告及时、有效。
  报告人应当持续关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后续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文件时,由集团办公室
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提请公司领导决定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
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部门人员在就经济、行业、
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
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部门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各研究部门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
何言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部门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
的研究报告,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a)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b)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在公共
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
得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且不得早于公告披露时间对外发布。其他
对外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应参照集团办公室相关制度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沟通交流,除参考本
制度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由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档案管理系统归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
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
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纪律及问责
  第七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为了保证对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各单位对外提供信息
原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国家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本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术语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等术语含义相
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属于基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
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 年 6 月修订)》《兴业证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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