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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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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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律师、傅嫱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电投产融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6,详见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定于2025年12月29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电投产融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
其中载明:2025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
楼,公司17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
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 凭 证 , 出 席 和 授 权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计 1,038 人 , 代 表 股 份
人,代表股份3,156,861,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40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035人,代表股份934,518,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59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5人,代表股份355,346,838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6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3,000,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4人,代表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会议或
视频通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3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
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对于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
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站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大会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8,847,76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7,2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814,63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比例99.2874%;反对2,295,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比例0.6458%;弃权237,2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5-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8,854,56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1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821,43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比例99.2893%;反对2,297,3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比例0.6465%;弃权228,1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894,33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3,8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722,53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比例99.2615%;反对2,390,5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比例0.6727%;弃权233,8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3,093,861,337股。关联股东国家
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
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