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8:07: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天(蓉)意字第 45 号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
路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陈洪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6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5,567,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89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1,717,5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575%。
票的股东共计 25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850,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832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8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850,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2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陈洪、
何波、田英、王明安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1,719,5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993%;反对3,637,1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160,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281%;反对3,637,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2499%;弃权52,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940,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222,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05%;反对3,481,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84%;弃权145,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1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039,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22,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05%;反对9,393,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74%;弃权134,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62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057,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40,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273%;反对9,346,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83%;弃权163,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8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 昌 慧
                                       ______________
                                          魏     麟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二 0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