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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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
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7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洲海路 999 号森兰国际大厦 B 座一楼展示中心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 62.100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16,969,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6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提请本次大会审
议的提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选举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提名唐卫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为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系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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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提出,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已于 2025 年
《通知》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临时提案公告》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
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118,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3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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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票数 842,244,57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2%。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76,488,371,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1277%。
  同意票数 842,226,17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76,469,973,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1043%。
  同意票数 829,834,30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26%。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078,096,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1.368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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