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的规定,对沧州明珠将已结项募投项目的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沧州明珠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773,567股,每
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8,199,535.62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7,013,663.15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82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后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资金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 芜湖明珠制膜
(芜湖) 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 沧州东鸿制膜
(沧州) 科技有限公司
偿还银行贷款 24,000.00 24,000.00 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603.59 公司
合计 144,992.59 122,118.59
二、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
目(芜湖)”“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上述项目均已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本次拟结项的
募投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 累计投入募 利息收入 预计待支付款项
项目名称 (A-B+C-
资总额 A 集资金 B C D
D)
年产 38000 吨
高阻隔尼龙薄
膜项目(芜
湖)
年产 38000 吨
高阻隔尼龙薄
膜项目(沧
州)
合计 97,515.00 84,093.53 1,212.35 7,341.30 7,292.52
注:1、预计待支付款项主要为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款项;
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
中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
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对项目的费用监督和管
控,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
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上述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本次结项的节余募集资金 7,292.52 万元和
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金等款项 7,341.30 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
银行余额为准)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转出后,上述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将不
再使用,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尚未支付合同尾款等后续由公司自有
资金支付。公司就募集资金专户与长江保荐、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
经营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为广大股
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六、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
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