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投融资部(董事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
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要求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其按规定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要求其按规定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要求其按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要求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
司应要求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须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北京歌华有
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加以核实记录,以确保《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
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
需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
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
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
忘录
自然人
知悉 知悉内
姓名/法 知情人 知情日期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证件 亲属关 内幕 幕信息 登记人
知情人类型 人名称/ 联系电 (YYYY-M 信息阶段 ( YYYY-M 备注
身份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号码 系名称 信息 方式 (注 4)
政府部 话 M-DD) (注 3) M-DD)
地点 (注 2)
门名称
注:
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将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并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告知。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拟进行 ,乙方因职务之便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及本公司的其他
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
事项的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一、保密义务:
乙方因其职务之便获知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所涉及的
信息),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承诺如
下:
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
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在最小范围内,不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二、违约责任:乙方承诺如违反上述约定,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仲裁,按该会当时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