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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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信息和内幕信息保
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并由此导致内幕交易。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尚未公布信息和内幕信息的泄漏,给公司及投资者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处分,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遵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须在不早于公告及公告内容的基础上与投资
者交流如下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本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机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本公司的国际互
联网网址是:www.bgctv.com.cn,本公司的投资者信箱是:bgctv@bgctv.com.cn。
   公司已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投融资部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公司的有关领导及部门、分公司如遇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接待或经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的安排后,方可接待投
资者的来电来访。但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如违
背上述规定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同时接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定期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来公司讲座、不
定期的送公司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学习等。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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