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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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
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兼任公司董事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事业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薪酬水平
变动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工
作负荷等,确定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
(1)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岗位
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
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所任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岗位重要性来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另
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公司还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