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7 证券简称:纳百川 公告编号:2025-001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纳
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1
号)同意注册,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1.7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63元/股,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1,770,76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6,218,563.5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552,198.4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5]440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
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同意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并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截至2025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
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体 (人民币元)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泰顺
县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瑞安支行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瑞安支行
纳百川
中国民生
(滁
银行股份
州)新
有限公司 654664536 0 纳百川(滁州)新能源科
能源科
温州瑞安 技有限公司年产 360 万台
技有限
支行 套水冷板生产项目(一期)
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瑞安支行
合计 588,170,610.90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及置
换等原因。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瑞安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出具相关授权书。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纳百川(滁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二”)会同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于甲方二纳百川(滁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60 万台套水冷板生产项目(一
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出具相关授权书。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