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咨询”或“公司”)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14:30 在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
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萍、薛
静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 ( 以 下 简 称 “《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
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
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
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陆俊先生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共计 50,247,8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65%。其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 50,247,83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77.65%。
的股东共计 0 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行股份数 39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
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系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后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存在特别
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2.00);本次会议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存
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00、4.00);本次会议存在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3.06);本次会议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的议案。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登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
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
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39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
回避情况: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
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回避情况: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64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情况:子议案3.06涉及回避表决,回避股东为许学雷女士、苏州诚来
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苏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卞才芳先生、
郝春荣女士;其余子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案》
同意股数50,247,8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39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
回避情况: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