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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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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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
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12月0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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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前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3人,持有表决权股份73,849,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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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
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849,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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