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 天通股份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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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
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
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
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公司财
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
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
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
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
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三)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重视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
的交流能力。
  (五)公司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
  (三)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在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外,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总裁提名,经
董事长批准后委派或者推荐,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
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报董事会备案。外派董事、监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批准后,被委派董事、监事应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
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
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
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相关
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
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一)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二)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
状况调整相关职务;
  (三)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
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
职的决议,并提交投资单位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
  (四)被委派人违反相关规定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董事长提出建议,
由公司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提交投
资单位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
  (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董事、
监事候选人。
  (六)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按照《公司法》
及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的规定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派驻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
决维护公司及派驻公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列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并行使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
营管理状况;负责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
务情况;如遇派驻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派驻公司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
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六)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七)公司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控股子公司有关
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
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八)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
相关资料;
  (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及其
它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
权;
  (三)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
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罢免派驻公司高管
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就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派驻公司重大问题向公司提交报告;
  (六)行使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及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及派驻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四)未经派驻公司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
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六)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
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派驻公司
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
董事、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
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运营管理部,制订派驻(控股)公
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
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符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需报告的重大事
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草拟议案,
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由公司组织管
理总部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
事、监事职务者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
或隐瞒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公司及
派驻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参股)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
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法制定修订方案,并提
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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