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刊物或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或者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
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或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若有)、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资料。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
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
务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在向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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