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
象、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中心协同品牌等相关部门负责采集舆情信息、
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中心通报日常经营、
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
配合、执行等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
工作,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四)客观中立、公平公正。在处理舆情事件时,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
调查,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至战略投资与证券中心,战略投资与证券中心核实信息
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一般舆情由战略投资与证券中心协同品牌等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理;如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及董事会报告,必
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
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散;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
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品
牌形象、商业信誉,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