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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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威海广泰空港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信息;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大幅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督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主要发生舆情事件的业务部门是舆情处理第一责任部门,负责舆
情信息的原因、过程等还原,提出应对措施意见,预测对公司的影响,审核舆情
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资料,组织事后复盘总结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本市场媒体及股吧舆情信息的监控职责,可
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宣传部负责官方媒体及自媒体舆情信息的监控职责,可以借助舆
情监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等自媒体
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同时根据公司舆情
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负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宣传部通报发
现的舆情情况;舆情处置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要注重各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
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反馈。公司各部门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现
舆情信息应第一时间上报部门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宣传部,由董
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并组织共同研究合理制定解决方案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
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统一指挥、协同处理:舆情处置过程中要由舆情工作组统一指挥,按照分
工协同处理,归口汇报,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
  (三)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
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
对方案;
  (四)客观公正的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
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
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五)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组织
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
危机消除,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在发现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部门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向董事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董事长报告外,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董事会秘书需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一)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二)重大舆情若发生在公共活动中,由活动主控业务部门第一时间排查安全
隐患、规整现场秩序;同时向主办方寻求控场协助及媒体传播管控,力争压缩舆情
传播范围;
 (三)涉及舆情的业务部门要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预判潜在舆情风
险,上报舆情工作组,共同研究确定对外统一口径,并通知公司各部门,适时在官
方平台进行权威发布:
  法务部对涉及法律风险的舆情提供专业意见,审核对外声明的法律合规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和宣传部同步并分别开展对资本市场媒体(包括股吧)、
各官方媒体及自媒体的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与各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
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同步调查追溯舆情传播源头,上报舆情工作组以进
行针对性的舆情管控。舆情检测时要梳理检测关键词,应包含公司名称、品牌、
产品、活动名称、核心高管姓名、竞争对手名称及相关负面词汇组合;
  (五)董事会办公室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互动易平台、股吧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和初步
调查结果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资本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舆情扩大;
  (六)宣传部组织各部门应指派至少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在官方媒体及自媒体引
导舆论,按照公司舆情组确定的统一口径传递真实信息。同时,若发现故意抹黑公
司的不实言论,各部门应对其投诉、举报、申请下架,坚决抵制不实信息扩散,但
要禁止发表个人争议性、情绪化言论;
  (七)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并按
照有关规定,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澄清公告;
  (八)舆情可能或已经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宣传部应当向政府有关网
络舆情管理部门申请控制传播;
  (九)与舆情相关的业务部门,做好相关合作方的咨询工作,按照公司舆情组
确定的统一口径回复;
  (十)舆情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加强舆情恢复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
面评估,总结经验,对舆情处理薄弱环节进行整改,不断提升公司在舆情中的应
对能力;涉及舆情事件的业务部门,要组织全面复盘,提交整改措施和复盘报告,
避免舆情问题再次发生;董事会办公室和宣传部主动策划并陆续发布公司亮点内
容,通过资本市场媒体、官方媒体及自媒体进行传播,正向引导舆论,增强恢复
公众信任。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公司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参考重大舆情方案灵活处
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对前述舆情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信息知
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如因前述人员违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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