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五)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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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麟矿业)、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6.00 亿元的
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近日,福麟矿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
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借款
期限叁年。该笔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与债权人农行
福泉支行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借款本金数额为 10,000.00 万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2010120250003069(下称主合同)的履
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一般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三年。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
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以及债权人委托授权的第三方对保证人生
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
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
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
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
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
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
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
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
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
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
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
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
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
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
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
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债权人与保证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
形。
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
或部分债权。
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
物权。
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
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
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任何时候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
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
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
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
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
务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可依法在必要
范围内向潜在债权受让方或债务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有关资料及信息。
债权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保证人发送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通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应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信息使用授权
  保证人在此:
的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债权人将涉及保证人的信贷信息提供
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债权人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作
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监管机关等提交。
  第九条 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
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
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书的地址;
保证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各方的送达,包括在
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
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
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
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等)向各方的送达。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保证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变更自债权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但双方
同意并认可,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其他方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
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
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其他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
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
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
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保证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保证人、保证人指定代收人(无论保证人是否指定代收
人,债权人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
被实际接收的,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
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
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保证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
达之日;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
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
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四条 签约地点:贵州省福泉市新泉东路8号
  第十五条 签约日期:2025 年 12 月 26 日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债权人壹份,保证人壹份,债务人壹份,
效力相同。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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