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
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亦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 吴耀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