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
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电网高速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及通信模块、电网双模通
信芯片及通信模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之“I6520 集成电路设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
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3 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之“1.3.4
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符合创业板定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 吴耀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