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8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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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
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电网高速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及通信模块、电网双模通
信芯片及通信模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之“I6520 集成电路设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
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3 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之“1.3.4
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符合创业板定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        吴耀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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