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目协办人:
颜梓鸿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 吴耀宇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
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李 忠
经办律师:
任宝明 龙建胜 陈锦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重组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模拟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模拟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5]100Z3625 号)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
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报告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明健 刘洪伟 代美红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 维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备考审阅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通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上会师报[2025]第【17553】号)的
相关内容。
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保证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
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审阅,确
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金香 马 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晓荣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人员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
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786】号)的相关内容,并对
所述内容进行审阅,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
许 辉 吴海燕 江永安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肖 力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