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可能接触
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的,均应当及时报告。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
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
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资产的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30%;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
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
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
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
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
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
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
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
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
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至不迟于每月的10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
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
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的负
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分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
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
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
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
务代表。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 二十 二 条 报 告人未按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 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 公司 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