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