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 9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 年 10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规范对外信
息报送,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粤海永顺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对外信息报送等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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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含公司下设的重大项目工
程指挥部等各类机构,下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
案,以及内幕信息内部流转和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资本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内幕信息管理
职责,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五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公司、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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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公司、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对公司、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重大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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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涉及公司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涉案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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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及其
人员或个人;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及其人员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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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
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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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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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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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资本投资部,公司资本投资部核实后,属于内幕信
息的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资本投资部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
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部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范围
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流转的,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
部门、子公司,并在公司资本投资部备案。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
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
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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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之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
等资料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确
需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需要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
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等审核,
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董事会秘书须报董
事长批准;
(二)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书面提示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
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签收
后寄回回执;
(三)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要求外部
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及不进行内幕交易承诺函或保密协议
后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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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方签
署完毕的保密提示函回执原件和承诺函/保密协议原件留本部门
/单位保留存档(自取得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扫描件交由公
司资本投资部备查,公司资本投资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
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
件系向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幕信息。如基于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要
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部分或全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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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流程,并明确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
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
预案,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
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
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统计、审计、核
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
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幕信
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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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或公司
内部文件资料及敏感信息的,按国家、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对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对于外部单位及其
人员或个人,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未按本
办法规定履行其应承担义务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和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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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
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
法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处分、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处分、处罚结果报送深交所备案,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
“大额”、
“重要”等,如
无具体标准的,指所涉及的相关金额达到或超过按照《公司章程》
等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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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9 日审议通过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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