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8 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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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9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 年 12 月 8 日第一次
       修订,2025 年 10 月 24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永顺泰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永顺泰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
负责对拟任永顺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
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 1 —
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永顺泰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永顺泰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
  (五)永顺泰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永顺
泰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永顺泰实际情况,研究永顺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永顺泰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永顺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永顺泰、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
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 3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永顺泰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永顺泰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
永顺泰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4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
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1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2
人或2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 5 —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永顺泰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1票表决权,所作决
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永顺泰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
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永顺泰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 6 —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等会议材料由永顺泰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
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永顺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的《粤海永顺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永顺泰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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