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8 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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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0年9月1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1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粤海永顺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
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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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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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还
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
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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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事项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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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漏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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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与证券交易所保持
随时的联系。
   第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开展相
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承
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
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并应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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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修改本工
作细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
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工作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 董事会决定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审议通过的《粤海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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