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8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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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63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发的《关于对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5]11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张伟、宋海贞、王
兆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6 号,以下简
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的主要内容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4 年至 2025 年上半年,你公司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
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的主要内容
  张伟、宋海贞、王兆涛:
  经查,2024 年至 2025 年上半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
源或公司)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伟作为
胜通能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宋海贞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责;王兆涛作为总经理,对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
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
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
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
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
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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