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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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蜂 助 手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公司” )信 息 披露 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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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
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
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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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
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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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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