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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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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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条件
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券监管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能保
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
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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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对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记性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
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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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
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
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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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序等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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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影响定
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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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
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
与复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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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
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条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
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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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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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外,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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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
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
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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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直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
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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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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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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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包括下列内
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
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
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
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公司销售供应
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
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
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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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
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
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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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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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
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经董事长审议批准后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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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
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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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
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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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
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代
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及各部门和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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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涉及查阅已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属控投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
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应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五条 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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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
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九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
董事会修订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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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