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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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内之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
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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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十年。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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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及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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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均受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其工作
结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具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的权力。
(二)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由审计委员会临时组织协调各级内部审计
机构或借调财务、其他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兼职专业人员。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德素质,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
较丰富的审计经验。
(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流程开展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协议,
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六)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七)公司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符合岗位资格,并且保证其得到持续后续教
育。
第十五条 审计方法
(一)凭证核验: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金额及抬头等是否正确、核决权
限有无依规定办理等。原始凭证与合约、文件核对是否相符。
(二)账簿核对: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银行调节表之审核,并与账
簿核对。
(三)验算复核:各项数字计算过程、重行验算是否正确。
(四)过账核对:核对传票过入分类账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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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程核对:凭已收付之各项传票、单据,藉以查核其收支程序、递送
流程、核决过程是否符合权限,以及各部门之作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办理。
(六)各科目异常分析:就合计各科目余额内容及其数字变化,对于异常账
目亦予以追查原因。
(七)比较观察:利用不同期间相同事项或与同业间相关事项比较分析,就
差异较大或异常者分析其变动原因、发展趋势。
(八)确认:向外部或内部之有关单位(部门)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查询证
实以核对数据之确实性,且于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审计部门之确认。
(九)实地盘点:为确定“帐”、“物”是否相符,可以抽点或盘点之方式
进行。
(十)合约履行:依有关买卖、借贷合约所订定内容,就约定事项予以复核,
对于逾期或违约事项,应依约履行罚扣或求偿之权。
(十一)营运审计
检查实际与预算执行之成果,就异常部分,深入了解并作报告及建议事项。
(十二)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召开所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审计工作会议,有权参加所在公司业务
周例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总结会及其他审计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有权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程概预算评审、
工程类及营销类招投标、甲购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程类及营销类合同签约、工
程施工质量成本控制、竣工验收决算等重要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三)有权要求公司及下属公司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工程档案、合
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有权对实物、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有权索
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等进行复印、拍照,对调查问讯进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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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有权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各类处理建议: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本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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