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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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完善公司内部财务
会计控制机制,加强公司财务监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运行,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指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向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
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接受财务负责人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设置独立财务会计管理部门作为会计机构,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等会计基
础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日常的执行和管理。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
人。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经验及
管理能力,具体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正直诚信、坚持原则、廉
洁奉公、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能够熟练掌握、运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备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专业技能;
 (三)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熟悉上市公司治理规
范的相关法规、政策,具备较强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
纪守法、勤勉尽责;
 (二)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
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
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全面的财务会计管理专业知识,精通国家财税法规、政策和会计制
度,熟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范。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助经理开展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和指导,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重大交易、筹融资及资金运
用等重要经营、财务决策事项的研究与审议;
 (三)负责编制、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四)负责研究制订公司筹资、融资、资金运用、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计划方
案,提交经理和董事会审议决策;
 (五)负责研究制订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资金筹措、
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置方案,提交经
理和董事会审议;
 (六)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构建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财
务风险控制体系;
 (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八)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批,重点对公司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进行
审批;
 (九)负责组织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十)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关注财务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向
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进行报告;
 (十一)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绩效进行监督与评
价;
 (十二)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意见;
 (十三)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对公
司日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核;
 (二)制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和公司经理或董事会
审定;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行;
 (三)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对财务预算
的日常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对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评价;
 (四)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负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经理、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六)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财务评估建议,供财务负责人、经理和董
事会决策参考;
 (七)配合、协助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财务事项提出建议方案,供公司管理层决策;
 (九)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系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独立、有效运行;
 (十)负责建立公司财务会计人员职位体系,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管
理和监督,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公司董事会、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三)
至(六)规定的董事的勤勉义务适用于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于每年
年初对财务负责人上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年初组织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上年度的履
职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任期未满前决定解聘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时,
应当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利向董事会进行申
述。
     第十九条 在任期内,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
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职。若在不利
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且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
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结束时,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离职审查,应当协助公司办理相关文件资料、工作事项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结束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如在此期间擅自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认定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
解除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一)未能有效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未能有效履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忠实义务的;
 (三)未能有效履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三)至(六)规定的勤勉义务
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于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情
形。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因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履职中存在过失,导致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三)发现公司经营运作、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
董事会报告,甚至主动参与的。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
相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
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六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 二 十七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
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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