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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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的,视作其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
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
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
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
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并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者,一经
查实,公司即对当事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
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
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
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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