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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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
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
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
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
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
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实施本制度的负责人。
  (一)保证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披露;
  (二)熟悉掌握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
关文件,并及时传递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公开披露的资料;
路演等等。
  (四)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等各方面的信息;列席涉及公司经
营、管理和发展的相关会议;查阅、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方面的相关资料与信
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制订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措施。内幕信息发生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相关公告,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
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
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
求,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
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
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
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
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
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
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
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
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
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
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
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对于内幕信息,信息知情人应予以严格保密;对于已经泄露并对股票价格
造成影响的或判断已难以保密的内幕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
  对于向特定对象报告的内幕信息,特定对象应对获知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信息的传递的形式和程序应符合保密的要求。
  (二)对向特定对象报告的内幕信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
要求执行。
原则,提经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
露。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公司章程,判定某事项信息是否
需要进行披露;对于应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详细了解该事项具体情况,起草公告
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
应积极、主动的配合董事会秘书全面了解、掌握该事项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文稿经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定并签发;应披
露信息如需取得独立董事意见书,需向独立董事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报深交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并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
在其指定的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传递
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董事会办公室接待采访、调研活动,应事先取得对方的采访、调研提纲。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提纲,安排接待人员,确定可以回答的问题,准备回答要点,必要
时须就有关问题征询控股股东、董事长、经理和管理层的意见。
 (三)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应超出
事前准备回答问题的范围。对于对方超出范围以外的问题,应予以妥善回避并给予解
释。
 (四)公司公告发布后,投资者针对公告提出的电话咨询,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说明,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超越公司公告的内容。
 日常投资者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
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围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子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
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失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
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发布有关新的制度,本制度作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
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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