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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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配合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下属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不得向任何机构与个人提供公司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
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
后结束。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
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未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下属单位不得组织或接待任何投资者现场参观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
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应当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
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
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
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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