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子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
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
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
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
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
转为盈利。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
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
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
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容与格式》要求,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披露的;
的;
且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的;
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的;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
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经理、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行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