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
;
(六)其他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
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
露推动公司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六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
误导,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
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
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投资者问询时,应按照公司已公开披
露的信息进行回答与解释,对于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应妥
善回避投资者的问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妥善回避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问
题,并提示此类问题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回答,对于公司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四)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保证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披露;
(二)熟悉掌握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
关文件,并及时传递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开披露的资料;
路演等。
(四)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等各方面的信息;列席涉及公司经
营、管理和发展的相关会议;查阅、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方面的相关资料与信
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制订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措施。内幕信息发生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相关公告,并按照监管要求报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监
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下属公司以及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或
者财务方面的信息、资料、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积极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内幕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与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交所的规定,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格式,在规定时间编制并披露的,反映公司一定会
计期间全面总体经营、管理与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程序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应严
格按照国家会计和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指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影响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
等信息或事项进行披露的报告;包括: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重大事项公告、业绩预告和快报、澄清公告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公告。
涉及关联交易的临时报告,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以上 1 至 6 项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指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
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置事项(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财务核销、
资产报废损失等):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
对值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应当披露的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发布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
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必要时报公司经理层、
董事会商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安排,按照深交所要求提前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据此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表;工作计划表应详细列明工作内容、需提交
的资料清单与要求、时间安排等信息;
(三)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表,按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如需审计,则由财务部门联络、配
合、督促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按时完成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要求的规范格式编写定期
报告文稿;
(六)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文稿(含财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七)董事会办公室将初步审核过的定期报告文稿(含财务报告)送呈公司经理、
董事长审阅、修改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八)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审议稿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长签发后,按预定披露日期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决议公告披露的文稿,
取得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律师法律意见书、
审计会计师意见书等;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拟披露的文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定并签
发;
(三)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审定公告文稿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判定某事项信息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对于应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详细了解该事项具体情况,起草公告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全面
了解、掌握该事项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文稿经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定并签发;应披
露信息如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需向独立董事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报深交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公司内部的应披
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定期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沟通联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定期或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传递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其他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信息所涉及事项时,除按照公司已有的内部应急报告制
度执行外,信息知情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应持续跟进掌握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应及时向深圳证监
局或深交所报备;同时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评估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管
理与发展的影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评估结论参照有关规定,判定是否需要进行披露;
(四)如需披露,则由董事会秘书起草公告文稿,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发。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深交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
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交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
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五)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
法披露前,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
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
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深交所要求及时报备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
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控股子公司董事
会的同时,应同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判定应否需要披露,如需披
露,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告文稿后,应提交控股子公司进行核实,以确
保公告文稿的准确性;公告文稿经本公司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签
发。
第四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
应按照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执行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均需事前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
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传递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与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
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三条 公司网站发布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传递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
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待采访、调研活动,应事先取得对方的采访、调研
提纲。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提纲,安排接待人员,确定可以回答的问题,准备回答要点,
必要时须就有关问题征询控股股东、董事长、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
应超出事前准备回答问题的范围。对于对方超出范围以外的问题,应予以妥善回避并
给予解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公告发布后,投资者针对公告提出的电话咨询,均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说明,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超越公司公告的内容。
日常投资者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
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
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
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需要由有关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核实的,有关
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核实后签字以示同意。
信息披露文稿应有正式审批表,拟稿人、核稿人和董事会秘书应有签名及签名日
期。
公司经理、董事长审定文稿后,应有签名及签名日期。
第六十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
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一条 需要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用印。
用印前,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薄上写明用印文件名称、内容
等,然后签字,注明签字日期。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
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
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
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入档保存的信息披露资料,应按资料内容、性质分类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
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
确需查阅、复印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或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向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本制度公司应披露信息但还未披露的
信息、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
表、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内幕信息情况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
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选择具
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
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其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
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
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
相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公
司章程》如有冲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若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有新
的规定,按届时最新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董事
会办公室在公司定期报告和有关临时公告中应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行废
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配套制度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幕
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