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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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
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
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
质押担保的,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以下标准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
披露。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
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五条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如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
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
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
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
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
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门等。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行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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