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昊科技: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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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3        证券简称:申昊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债券代码:123142        债券简称:申昊转债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102人,代表
股份数49,819,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4.63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49,387,34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33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数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905,32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7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4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02%。
大会(其中副总经理李涛先生因公务请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对会议做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调整董事会席位及
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7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44%;反对 73,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1%;弃权 9,4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740,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59%;反对 7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50%;弃权 6,4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3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82%;反对 7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6%;弃权 6,4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37,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35%;反对 7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22%;弃权 6,9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3,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159%;反对 7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28%;弃权 6,6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2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0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23%;反对 7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6%;弃权 19,4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77%;反对 74,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4%;弃权 18,9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2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280%;反对 7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22%;弃权 18,9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898%;反对 74,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4%;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9,71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0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106%;反对 8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5%;弃权 18,9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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