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跟踪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运作,
保证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落实的时效性,使董事会更及时全面地掌握会议决议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督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决议是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定期上报公司董事会。根
据决议内容及性质,董事会办公室可采取连续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五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运作,若出现异常情况,
可要求决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专项报告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连续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三)公司长期对外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奖惩执行情况;
(六)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决议是否按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
差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决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并于执行
阶段或相关事项完成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况、财务检查;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的
执行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管人员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
构)事务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七条 决议执行情况的内容主要为决议事项的实际执行进度。决议执行情况应
求真务实,以具体数据和详细进度为主,客观、真实反映进展情况,内容应简明扼要。
对于执行情况与计划进度偏离度较大的项目,需一并提交相关说明。
第八条 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
关提案责任部门。相关提案责任部门在收到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执
行本次会议决议的计划。
第九条 提案责任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决议执行计划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需通过 OA 平台《董事会会议提案流程》填报决议进展情况:
(一)决议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进展时;
(二)决议执行过程无重大进展且大于一个月时。
第十条 前次决议执行情况并触发信息披露条件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报,
并完成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会议提案流程》运作后,决议执行情况由原提案责任部门
通过公司OA平台《董事会会议提案流程》填报;如需提交附件材料进行说明,可通过
《董事会会议提案流程》中“补充材料”环节或OA邮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决议执行情况经OA流程提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核,并
向董事会秘书和提案部门领导报备。
第十三条 所有跟踪决议执行情况所形成的文件(含电子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决策执行跟踪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版)
(深机股发〔2020〕215号)自本制度实施
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