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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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7 层
        电话:010-52596908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奥瑞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及其他事项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二)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10:30;召开地点为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 8 号华彬大厦六层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云杰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查,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及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2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92,019,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1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人,持股数共计 833,620,94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6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7
人,代表股份共计 258,398,53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46%。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302 人,代表股份共计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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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88,508,576 股,反对 3,440,011 股,弃权 70,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5%,表决结果为通
过。
  同意 1,088,445,676 股,反对 3,550,511 股,弃权 23,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7%,表决结果为通
过。
  同意 1,029,647,972 股,反对 23,191,707 股,弃权 39,179,808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84 %,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6,681,52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233%;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42%。
  同意 1,088,448,576 股,反对 3,517,911 股,弃权 53,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0%,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482,12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16%;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议案 3、4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议案 2、4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洁
签署:
                         承办律师:游有仙
                         签署:
                         承办律师:朱瑞雪
                         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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