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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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利用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可以通过新媒体
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
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六)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七)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
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公司应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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