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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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
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召集人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 1 -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予以备案,
- 2 -
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为
公司利益的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 3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家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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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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