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3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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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申报和变更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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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
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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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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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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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
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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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
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
反本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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