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
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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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召集人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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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司考核管理部
门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
报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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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
的,为公司利益的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考核管理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家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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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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