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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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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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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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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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
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
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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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予以支持
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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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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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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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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