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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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
司”)及分公司。参股公司视其对公司影响程度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
预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前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等情况,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
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以及有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
息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其管理的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将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章     发布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
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
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当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报请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批后予以披露;
  (三) 临时报告涉及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事项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报
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等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
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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