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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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参照
深交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
项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进行及时公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
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区,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
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了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
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公司可将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查阅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
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日常管理部
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
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完成问题回复。
             第七节 现场调研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第八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
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
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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