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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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13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亚太实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
达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兰州中院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广州万
顺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组 担 任 公 司 管 理 人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
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31)。
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133)。
书》,兰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本院审查,亚太实业公
司及管理人共同提交的《重整计划》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调整
及受偿方案、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等,内容完备,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
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通过。
  综上,亚太实业公司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兰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
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
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将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
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
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公司初步测算情
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以公司后续公
告为准。
  鉴于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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