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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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世锋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20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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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
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2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
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823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157,146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2%,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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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20,5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5%。
票的股东共计80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39,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的1.13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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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6,046,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12,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98%。
表决结果:通过。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2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87,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976%。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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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赵世锋
经办律师:郭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