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会议室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211,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10,962,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68%。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96,248,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519%。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10,962,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6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10,962,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68%。
(4)公司部分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考核结果及奖金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7,004,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55,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113%;反对 181,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6561%;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2,387,5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4,62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58,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423%;反对 91,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8369%;弃权 1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7,00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57,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259%;反对 7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7074%;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7,031,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2,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3576%;反对 67,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6180%;弃权 1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李南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