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25: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804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以下简称“《公司法》”)、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
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6,248,735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951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99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962,621 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6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38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07,004,3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9%),181,5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2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755,5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13%),181,5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1%),2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本
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4,620,2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6%),91,7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6%),11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758,9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3%),91,7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9%),11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7%)。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107,005,9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77,5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127,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757,1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59%),77,5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4%),127,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07,031,3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67,7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11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782,5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76%),67,7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0%),11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俊
                                       ______________
                                          李   南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特发服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