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颁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下称“《公司
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十届三次董事会
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
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律
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做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
的,且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
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
露。
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十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
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距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即 9:15-9:25,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9:30-11:30,
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则》《上市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召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
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共 5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006,376,9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51%。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32 名,持有的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78,016,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房永斌先生主
持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召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上市规则》
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
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及其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监票,本律师参
与了计票、监票并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验证;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表决结果。根据合
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和
召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
股东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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